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