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