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不予劝阻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