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