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垃圾产生者责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产生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