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市)县域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市)县集中处理的,应当向该区(市)县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服务等事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