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关于塑料制品减量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