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违反本条例关于塑料制品减量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