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和举报。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探索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