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分类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报告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