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清扫及分类收集、转运第四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放需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主干道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