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Chapter 6 分类处理Article 43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其交付的生活垃圾,并按规定报告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