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停放需求,在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清运车辆停车区域(主干道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