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既有住宅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