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