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本区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