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布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