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职务技术成果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取得合法收益;其中利用本单位资料、材料、设备的,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同意并交付相应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