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技术贸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法权益;

(二)擅自披露、转让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职务技术成果;

(三)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以窃取、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技术;

(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