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前款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