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