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