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有效在生态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节约资源,减少生活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二)不向江、河、湖泊等水体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废弃物;(三)积极参加植树造林,自觉保护山体和森林资源;(四)不非法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非法买卖、使用野生动物制品;(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