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公共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二)不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三)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四)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五)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在非禁烟区域吸烟时应当合理避开他人;(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卫生规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