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网络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从事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

(三)摒弃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

(四)不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