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在网络文明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不从事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二)拒绝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三)摒弃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秽、暴力等内容的信息;(四)不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信息;(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网络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