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行为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公共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言行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二)在需要安静的场所保持安静;(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四)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五)就诊或者探视时,遵守医疗机构各项诊疗服务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六)突发事件发生时,服从指挥,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规范。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