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协同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