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扬,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