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关爱困难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以及残疾人等社会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