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

对于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