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