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和建议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