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