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