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工作体系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