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和烟草危害的健康教育;

(二)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三)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