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