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婚外生育子女的;(四)非婚生育子女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