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