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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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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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