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用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自贸试验区用地、用海、用林计划指标。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土地利用和供应方式,健全征地搬迁工作机制,完善土地出让和储备制度。自贸试验区土地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自贸试验区应当执行依法规划的产业用地布局及用途,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产业用地规模按"总量控制,只增不减"的原则实施严格控制,禁止利用产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