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面向东盟的数字经济总部基地、区域性国际数据交易中心、国际港口智慧物流中心、大数据处理中心、离岸外包服务中心、中国-东盟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等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探索制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标准,带动与东盟国家的数字经济产业合作。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量子通信、区块链、未来网络等领域的研发,以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龙头企业为切入点,吸引行业知名企业入驻创业,带动自贸试验区企业同步发展,培育数字经济产业生态链,推动配套企业和相关机构高度集聚,实现数字经济产业聚集发展。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