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探索创新,及时出台和落实自贸试验区支持政策,优先在自贸试验区推动开展试点和布局重要创新平台,在人才、资金、项目、土地、规划、生态环境、能源利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对自治区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等中央驻桂单位应当全面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主动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对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和开展改革试点。各片区应当为中央驻桂单位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