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各片区可以实行法定机构治理。
本条例所称法定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履行获得授权或者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法定机构具体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范围及其运行机制,由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法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权限清单。
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
法定机构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