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应放尽放"为原则,建立不予授权或者委托的管理权限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或者在片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行使相关的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实现"片区事片区办"。
片区管理机构以"能接则接"为原则,根据发展条件,提出承接行使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的目录清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片区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减轻负担,按照"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对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涉及片区经济管理的事项,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报告、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