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支持各片区自主设置、调整工作机构,创新人事人才管理、绩效评价和薪酬制度,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和社会化管理模式。

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片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并根据片区实际开展自主创新改革;

(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

(三)统筹推进片区贸易、投资、金融、产业发展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片区综合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五)统筹开展片区招商引资,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履行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发展规划、自主推动的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应当向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