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的知识,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以及奖励和保护的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