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主动抓获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

(四)救人、抢险、救灾;

(五)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