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认第十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主动抓获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四)救人、抢险、救灾;(五)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