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