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近亲属有就业需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免费培训。在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近亲属。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