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